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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3 15:15:49.0]  点击:12052  作者:admin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公共交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方便群众、绿色发展、集约经营的原则,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理念,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在投入保障、政策性运营补贴等方面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强化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政策措施,着力提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绿色、安全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不断优化线网布局,提高公交覆盖率、班次密度和正班正点率,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形成布局合理、高效快捷的城乡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倡导绿色出行。

2020年底,济宁市区(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通公交线路40条,建设BRT公交线路2条(一纵、一横),开通运行都市区快速公交线路;新增、更新公交车1600标台,万人拥有公交车15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辆的比重达到75%以上;建成公交换乘枢纽站20处、首末站10处、加气(油)站3处、公交专用道20条,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行政村公交通达率达到90%以上,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不低于15公里/小时,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

2020年底,各县(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辆的比重达到60%以上;加快建设公交换乘枢纽站、首末站和公交专用道,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行政村公交通达率达到90%以上,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公交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修订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乡发展的原则,适时修订和完善《济宁市城区公交发展规划(20102030年)》,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综合规划、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加油站、加气站、换乘枢纽等设施,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公共交通用地预留,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侵占、挪用或转让。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涉及跨区域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不得擅自变更。

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城乡规划部门要保障规划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规划确认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二)加快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落实《济宁市城区公交发展规划(20102030年)》和《济宁都市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根据客流增长情况和道路交通条件,结合城市道路新建和改造,预留建设用地,加快可行性研究论证,稳步推进快速公交系统(BRT)和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形成方便快捷的快速公交网络和轨道交通网络。

(三)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公共交通投融资机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快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规划、设计、建设,落实资金、用地指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工作。

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计划,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交通设施,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完善站台、候车亭等服务设施。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前期审查和后期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目前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尚未辟建港湾式停靠站的,要分批列入政府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利用现有高架路(桥)下、大型绿地等,合理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交付公共交通企业使用。制定出台《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公交候车亭、站牌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公交候车亭、站牌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规划和验收工作,确保按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公安交警部门参与相关规划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论证,确保城市交通良好运行。

(四)加快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高铁)、民航、长途客运、城际公交等运输方式的衔接点,统一规划建设综合交通换乘枢纽以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零距离”换乘。要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

鼓励发展自行车驻车换乘和公共自行车系统,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和集散量较大的公交车站应尽可能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和存取点,为自行车驻车换乘提供方便条件。

(五)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规划建设要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中心城区新建或改建的双向六车道及以上城市道路,配套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专用线。现有双向六车道及以上城市道路未辟建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需求、公交线网布局等综合因素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专用线。具备物理隔离条件的公共交通专用道,可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为公共交通提速及安全运营提供保障。

要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允许客运班车、机场巴士、校车、特种车辆等使用公共交通专用道,提高专用道利用率。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监控系统,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制定公共交通专用道管理办法,加大对违规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停靠站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正班正点率。

(六)加强公共交通用地保障、监管和综合开发。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汽车维修、加气站、加油站、旅游等特许项目,大力发展多元化经营,改善公共交通企业财务状况。对现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鼓励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综合立体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弥补运营亏损,减轻财政负担。

(七)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高度,积极适应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快城乡客运资源整合。有条件的县(市),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模式、服务标准、票价、扶持政策,对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交化改造。科学制定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逐步扩大乡(镇)村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积极推进集约化经营、公交化运营,逐步建立城乡公交一体化服务体系,在更大范围内让更多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

(八)落实公共交通税费优惠政策。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全面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落实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共交通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公共交通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公安交警部门要为公交驾驶员A3证考试开辟“绿色通道”,减免一定考试费用,为公交驾驶员培训提供保障。

(九)加强公共交通运营环境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前后30米区域内停车的管理,依法查处社会车辆占用中途停靠站、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的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扰乱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园林部门要及时修剪城区道路两边的树枝,保障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乡(镇)政府、派出所要积极做好当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行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公交运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检措施、落实安防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人员及防护、防暴设施和器材及违禁品的检查检验设施。

(十)提高公共交通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将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纳入城市信息化建设体系,按照智能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公共交通企业要在GPS智能调度系统和车载3G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设公共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和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加强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加快推广普及公共交通IC卡,逐步实现跨区域公共交通IC卡的互联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发展公共交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审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坚持公车公营、集约化发展,积极稳妥整合公共交通经营主体,严禁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从事经营,提高公共交通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二)建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机制。建立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发展模式,以三年为一个计划期,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经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重点解决影响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投入、场站建设、用地保障、路权优先等方面问题,加快公共交通发展。

(三)建立公共交通投入机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公共交通发展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优先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财政投入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站、公交换乘枢纽站、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对公交车辆更新购置、保养厂、调度中心及智能化系统建设予以补助。鼓励公共交通企业提前淘汰黄标车,购置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城市人民政府财政要确保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在5%以上。

(四)规范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规制。实现按公交运营线路细化核算。对公交运营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实施年度审计,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合理界定和计算公交运营企业因执行低票价,承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和学生、成人月票优惠乘车等社会福利、经批准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跨区域运营公交线路成本费用的审计与评价由市统一组织实施,政策性亏损按所经线路营运里程确定分担比例;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成本监审机制,根据公交成本监审结果,对票价严重偏离公交运营成本的部分公交线路,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运营的原则,适时启动公交营运价格调整机制;制定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完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标准范围、审核确认、分担比例、拨付流程、绩效目标管理与考核评价等工作体系,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机制,确保公共交通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公共交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修订完善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管理、配套联动、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公共交通应急反应系统,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公共交通行业文明服务和创建公共交通先进城市、文明单位以及先进模范人物活动,大力倡导爱岗敬业、乘客为本、安全至上、优质服务的行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文明礼貌的社会美德。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宣传贯彻《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加强行风建设,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各项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做到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环境优美,使公共交通成为展示城市文明的窗口。

(七)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社会效益相关联、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将公共交通驾驶员纳入特殊工种管理,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驾驶员权益。公共交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落实。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八)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范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充分采纳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建立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九)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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